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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強制管理的統一計量器具目錄(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發布時間:2018-07-07 瀏覽數:22

    實施強制管理的統一計量器具目錄

    (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為了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簡政放權,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支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將現行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目錄(75項202種)、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目錄(75項202種)、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60項117種)進行合并,合并后共40個大類54個小類,數量為原型式批準一級目錄的53%、二級目錄的27%,原強制檢定一級目錄的67%、二級目錄的46%。

    一、修訂必要性

    一是推進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需要。

    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總體要求,必須持續深入推進計量器具生產、使用環節制度的改革,近年來,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積極探索計量監管新路徑。根據應用領域、計量器具自身屬性、技術現狀,對能通過市場調節以及事中、事后監管保障計量器具準確、可靠的,取消實施準入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放權企業,交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促進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新能力,優化營商環境。同時努力與國際上其他國家計量器具制造、使用環節法制管理對標。

    二是有效支撐社會治理提高監管效能的需要。

    現行目錄種類過多、重點不突出,行政部門監管范圍大,公共資源不能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資源和技術資源在能力和能級上很難兼顧。2017年4月1日計量行政審批、強制檢定收費停征后,激發了企事業單位型式評價、強制檢定工作的需求,也包括一些無效的、無理的需求,據統計,其中型式評價的業務量較2016年上升了約36%,強制檢定業務量上升了約31%,導致有限的行政和技術資源不能滿足需求,也使得真正有需求的企業等待時間過長,造成企業對收費停征政策獲得感不強。

    通過目錄調整,對列入目錄的產品采取型式批準(P)和強制檢定(V),兩種方式進行管理;對未列入目錄的計量器具產品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切實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通過雙隨機等形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同時發揮計量技術機構的技術服務功能,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如通過計量器具產品質量抽查,風險監測,鼓勵企業通過校準等手段來保障計量器具的量值準確可靠。同時目錄調整后,可以使實驗室等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最大程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有效性。

    三是加快技術規范更新提供有效技術支撐的需要。

    隨著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一些計量器具新產品研發并投產,由于這些計量器具暫未列入現行法制目錄,但又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目錄需要定期進行分析研判、動態調整。此外,目錄調整時,還需加強配套制度的建設,計量技術規范要及時跟上新產品新技術的發展,特別是目錄內的計量器具需要有全國統一型評大綱和計量檢定規程,保證全國范圍內型式批準和強制檢定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同時也應注重計量技術規范與產品標準的協調一致。

    二、修訂過程

    隨著計量法修訂進程和計量管理制度的改革研究,計量司根據需要設立研究課題,并成立由計量法律、管理和技術人員組成的課題工作組,開展具體的《目錄》的修訂研究工作。工作組在對目錄實施跟蹤研究的基礎上,確定了“管對、管準、管好”的基本原則和“基于風險評估、著力突出重點、適當增加領域、務求監管實效”的指導思想。工作組收集梳理國內技術法規規范,對現行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目錄、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目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涉及的國家型式評價大綱、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標準、OIML國際建議等進行對照梳理,分析國外管理模式,借鑒《歐盟計量器具指令》(10類)及非自動衡器指令NAWI、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國際建議的目錄、德國型式評價目錄(23類)、《韓國計量器具強制管理目錄》(12類)、《日本法制計量管理的特定計量器具》(18類)、《臺灣地區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目錄》(4類)和《臺灣地區計量器具檢定目錄》(11類),形成《目錄對照表》。

    根據不同使用領域,分為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司法鑒定、行政執法等6個專題小組,組織企業、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等座談,梳理當前目錄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提出目錄擬保留或刪除的需求,形成了《目錄》(初稿)。

    2018年5月10日,計量司主持召開了計量器具目錄修訂專家論證會,與會的有計量行政部門,法律、管理和技術專家聽取了目錄修訂研究的最新情況匯報。與會代表和專家認為:通過多年的跟蹤研究,根據應用領域、計量器具自身屬性、技術現狀進行梳理,在對現行目錄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同時借鑒國外計量器具管理方式,起草的目錄覆蓋領域比較科學,原則同意所提出的目錄修訂稿(初稿),并針對修訂情況提出了建議和意見。計量司組織華東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及工作組成員,在論證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對目錄修訂初稿進行完善,形成的《目錄》(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一)“管對”,在科學分析、綜合研判計量風險的基礎上,對風險低、能通過事中事后監管保障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的,取消準入管理,將確實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公共需求和公共資源的計量器具保留在目錄中。經過課題組研究,對原型批目錄75項202種、強檢目錄60項117種進行分類討論,建議保留以下方面的計量器具:

    1、保護普通消費者基本權益,與大眾消費密切相關的。涉及貿易結算類(如電能表、水表、燃氣表、熱能表、非自動天平、非自動衡器、稱重傳感器、加油機、加氣機(新增加氫機)、出租汽車計價器、測量互感器、加注機(新增)、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新增))。

    2、維護農產品交易公平,保護農民權益的。如谷物水分測定儀、原棉水分測定儀、糖量計、谷物容量器、乳汁計。

    3、涉及行政執法和公共安全的。如交警執法類儀器(動態汽車衡、測速儀、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安全類儀表(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和壓力傳感器、甲烷測定器),鐵路運輸計量類儀表(軌道衡、鐵路計量罐(車))。

    4、直接涉及公眾人體健康的。如體溫計、血壓計(表)、浮標式氧氣吸入器、眼壓計、聽力計、驗光儀、焦度計、血糖儀(新增)。

    5、涉及環境監測的。如大氣監測類儀表(煙塵粉塵測量儀、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大氣采樣器)、汽車尾氣監測類儀表(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透射式煙度計)、噪聲測量分析儀器。

    同時,結合近幾年計量器具新產品的發展,部分產品對于公眾利益和人體健康密切相關,所以本次還建議新增部分產品,如車用尿素溶液加注機(加注的尿素用于柴油車尾氣處理,加注機的準確性保障了車主的貿易公平);加氫機(隨著國家對燃料電池汽車的推廣,加氫機的計量準確將提升日程);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隨著新能源車的推廣使用,越來越多的公共充電樁被使用,對充電樁進行計量法制管理將保障新能源車車主的充電貿易公平);血糖儀(血糖儀對于糖尿病患者日常血糖的監測和及時就醫用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等,這也是體現了目錄調整的原則,提高管理的精準度,從而為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保障。

    (二)“管準”,監管范圍要精準,重點要突出。對與公共利益不直接相關的、工藝比較簡單、能通過市場調節、行業自律實現管理,如行業自身要求比較規范可以保證產品質量或可以通過校準來進行溯源的項目考慮刪減。建議不保留以下類別的計量器具:

    1、只在特定行業應用,行業自身管理要求和把關非常嚴格的,已經形成成熟的自主管理機制。涉及測繪類儀器(包括測距儀、經緯儀、全站儀、水準儀、測地型GPS接收機),核工業類儀器(包括活度計、環境與防護劑量(率)計、劑量計、測氡儀等)、石油行業類儀器(如液位計)、氣體分析類儀器(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部分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部分醫療類儀器(如醫用三源、心腦電測量儀器、血細胞分析儀)等。

    2、在工業過程控制用,使用單位在使用操作環節進行管控的。涉及工業過程控制類儀器(如測厚儀、輻射溫度計、流量計、振動測試儀、自動衡器涉及的稱重包裝生產線、混凝土攪拌站等大型設備等)、工程測量行業儀器(如材料試驗機)。

    3、化學類儀器,大部分為實驗室用計量器具,使用前或檢測中可用相應的標準物質進行校準或比對來保證器具的溯源性和準確性,可由應用行業領域根據具體使用要求采用校準等方式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管,如實驗室ISO17025標準已有相關要求。如色譜儀、火焰光度計、水質分析儀、分光光度計、pH計等。

    4、大宗貿易結算,使用單位可通過第三方機構對貿易結算結果進行確認。涉及流量計、熱量計等。

    5、產品過時,產品已基本淘汰退出市場。如電話計時計費器。

    6、安全風險程度不高,只是儀器的部件或二次儀表。如稱重顯示器。或不直接用于安全防護的計量器具,如絕緣、耐壓、泄漏、接地測試儀,可通過校準來保證量值準確。

    同時,針對產品的實際我們針對個別項目設置了型式批準和強制檢定不同要求。如稱重傳感器是衡器和稱重系統的核心部件,其特性直接影響整機的性能,很多國家列入法制管理范圍,但作為部件不適于進行強制檢定;動態汽車衡在生產組裝時需要到現場進行安裝檢驗,由于稱重傳感器已經型式批準,建議動態汽車衡無需型式批準,對用于行政執法的動態汽車衡需通過強制檢定來保證量值準確;軌道衡、鐵路計量罐(車)準確與否涉及鐵路運輸安全,對社會穩定意義重大,在生產組裝時需要到現場進行安裝檢驗,建議不做型式批準,僅做強制檢定,來保障運輸安全和公平貿易;血糖儀由于測定結果受血樣標準物質和方法等因素的影響,強制檢定很難操作,建議只做型批,不做強制檢定;乳汁計、谷物容重器結構簡單,但對于農民的利益密切相關,建議不做型式批準,僅做強制檢定,來保障公平貿易。

    (三)“管好”,監管力度要加強,有可操作性。對列入目錄的計量器具,應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應有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國家型評大綱,確保強制管理有相應的技術依據和技術手段,以減少計量監管風險。建議對本次新增列入目錄而沒有檢定規程或型評大綱的應盡快制定,如液化氫氣加氣機、加注機需要制定檢定規程,血糖儀、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需制定型評大綱。

    文章來源于:中國計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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